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3 期 43-44 頁
公告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委託本縣所轄鄉鎮市公所辦理廢棄物清理法第 十九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之查核工作事項
主 旨:公告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委託本縣所轄鄉鎮市公所辦理廢棄物清理法第 十九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之查核工作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廢字第○ 九一○○八五一四二號函。 公告事項:一 公告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委託本縣所轄鄉鎮市公所等執行機關辦理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九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之查核工作事項。 二 執行機關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執行前項指定公告責任業者 之查核。 三 本公告自即日起施行。
1.本筆資料,依據臺北縣政府民國 93 年 6 月 16 日北府環四字第 093 0019757 號公告,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