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雙溪河系水污染管制區」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 管制目的:為確保雙溪河系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
康。
二 管制區範圍:雙溪河系主支流集水區。其所屬行政區域如次:
(一) 雙溪鄉:長源村、外柑村、上林村、平林村、共和村、魚行村、新
基村、三港村、牡丹村、三紹村。
(二) 貢寮鄉:貢寮村、龍門村、吉林村、龍崗村、雙玉村、福隆村。
三 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
(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指定之水體係指臺北縣雙溪水
源保護區等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盤山坑溪、下坑溪、柑腳溪、三
叉坑溪、平林溪、牡丹溪、雙溪、丁子蘭溪、枋腳溪、內寮溪、雙
溪河等主支流。
(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指定之水體係指盤山坑溪、下
坑溪、柑腳溪、三叉坑溪、平林溪、牡丹溪、雙溪、丁子蘭溪、枋
腳溪、內寮溪、雙溪河等主支流。
四 主管機關指定之沿岸規定距離:
(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河川
區域 (指行水區、堤防用地、維護保留使用地及安全管制地) 。
(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係指河川主管機關劃定之行水
區 (指兩堤之間水流行經或可能行經或尋常洪水達到地區內之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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