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三峽宰樞廟」指定為本市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三峽宰樞廟」。
二、種類:「寺廟、祠堂」。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三峽區秀川街 28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正身及二側護龍建築本體。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三峽區民權段 206、207、208、210、211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創建於乾隆 42 年(1777 年),為福建安溪李氏家族先人渡台
至三角湧地區墾拓所建,護佑鄉民,見證三峽區開發史。
2、宰樞廟合祀玄天上帝與李氏祖先,較為罕見。廟與李氏族人住居
融為一體,具地方守護神、庄廟之意義。
3、建物面朝三峽溪,昔時為碼頭,建築規模為單院落,包括正身與
左右護龍,建物主體牆壁仍多為土墼,保留清代傳統作法。
4、建物桁樑下方雀替有仙女飛天題材之雕飾,還有當地畫家李梅樹
之落款,匠藝精巧,皆屬難得佳作。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4、5 款。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4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3
1771724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