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樹林太平橋碑」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樹林太平橋碑。
二、種類: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樹林區太平街 1 之 13 號旁。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碑體及其碑座。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新北市樹林區太平段 2 地號,面積 0.15 平方
公尺,太平段 43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太平橋碑由三塊不同時代捐題碑組成,包括清同治 6 年(1867
)、同治 13 年(1874)及日據昭和 2 年(1927),碑文內容
記載捐獻記錄。
2、立碑可見證太平橋的重要交通價值。捐獻芳名與內容對於地方開
發與家族勢力的關係,包括樹林張黃兩姓、板橋林姓與新竹林姓
等望族,提供歷史研究文獻價值,並佐證地區社會經濟發展。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4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3 年 8 月 6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31423722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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