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板橋迪毅堂」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板橋迪毅堂。
二、種類:寺廟。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 92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一)古蹟本體:正身建築本體。
(二)定著土地範圍:板橋區府中段 232、194-3、194-1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迪毅堂乃咸豐三至九年北台漳泉械鬥現存重要史蹟。
2、為清代林本源家族為紀念械鬥殉職之林家總勇徐才等人所建,代
表客家人受僱參與漳泉械鬥之案例,深具歷史價值。
3、迪毅堂創建於同治十二年(1873),現存建築為 1925 年修建,
為三開間主屋規模的建築,現存構造仍可見傳統工匠技藝展現。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4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2 年 12 月 25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3320773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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