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碧潭吊橋」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碧潭吊橋。
二、種類: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店捷運站旁碧潭風景區內。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
(一)古蹟本體:橋板、橋塔、墩座及纜線。
(二)定著土地範圍:新北市新店區碧潭段 11~16、111、114、127、14
8、156、157~160、161-1、162、563、太平段542~544、546~55
0、553 地號(地號範圍俟調查研究後再研擬檢討)。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碧潭吊橋始建於日據後期昭和 12 年(1937 年),為新店溪東
岸通往西岸安坑及中和地區之重要橋樑,見證新店地區之開發史
。
2、橋之設計與建造出自臺籍人士之手,橋塔採鎢鋼球軸承工法,現
今已少見,橋長約 200 公尺,在臺灣橋樑史上具保存價值。
3、碧潭於 1927 年公告為臺灣八景十二勝之一,碧潭吊橋與之融為
一體,是人們共同美麗的記憶。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3、4、5 款評定基準。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102 年 8 月 5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2377603 號
。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
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
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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