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市市定古蹟「臺陽礦業平溪招待所」指定理由變更公告。
依 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與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臺陽礦業平溪招待所。
二、位置或地址:平溪區菁桐村菁桐街 167 號。
三、指定理由與法令依據:
(一)原公告指定理由:
1.本建築物原為日本礦業株式會社為招待由日本來訪的昭和寶太子
而建,後因未至,而建築已建就。係一佔地相當寬廣的日本平房
建築,平面設置呈山字形的廊道式建築。目前中央大型空間做為
渠蓮精舍使用,由於各空間用材考究,形式特殊,頗能傳達日本
民居建築之風味,值得保存。
2.該宿舍為台灣罕見之大型書院建築造型,附近又有好山好水,景
觀極佳值得保存。
(二)更正後指定理由:
1.本建築物因石底煤礦的開採而設置,始建於昭和 14 年,完成於
昭和 15 年,為臺陽礦業公司作為招待貴賓、官員與會議之用。
係一佔地相當寬廣的日本平房建築,平面設置成山字形的廊道式
建築。目前中央大型空間做為渠蓮精舍使用,由於各空間用材考
究,形式特殊,頗能傳達日本民居建築之風味,值得保存。
2.為台灣罕見之大型日式「書院造」建築,環境景觀完整,值得保
存。
(三)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3、4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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