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深坑黃氏興順居」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深坑黃氏興順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深坑區北深路 2 段 133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建築物本身及門樓。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深坑區埔新段 998、999、1001-1、1017、1018
、1018-1、1019、1020、1021、1037-1 地號。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
(一)指定理由:
1.黃氏家族於乾隆年間從三芝來到深坑草地頭發展,耕作有成並經
營茶廠,土地擴及麻竹寮、老街,對深坑地區的發展貢獻卓著。
2.建築格局為三合院,屋頂為燕尾式,門樓位於合院左方,建物構
造以砂岩、紅磚為主,室內木結構精雕細琢,顯然出自優良匠師
之手,雖經百年仍保存完整,建物設計對防禦要求有完善之考量
。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3、5 款。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2 年 2 月 1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2
1100756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
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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