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平溪南無大悲救苦觀世音菩薩碣」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平溪南無大悲救苦觀世音菩薩碣」。
二、種類:「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平溪區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207 地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壁面石刻。
(二)定著土地範圍:平溪區石底段嶺腳寮小段 207 地號,以山壁及面
前廣場至道路為範圍。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石刻見證平溪區嶺腳寮的地方發展,特別是煤礦的產業發展,石
刻出資者即為永昌煤礦礦主,而石刻之內涵則與當地民俗信仰有
關。
2.南無大悲救苦觀世音由於位在「永昌煤礦」的出入孔道,地形地
勢相當突出,此一碑刻剛好對向兩個山的隘口,有地理位置上的
意義,對礦工心靈平安祈求有很大的助益。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4 款。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8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1
1859176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公告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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