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郭宗嘏墓」指定為本市市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郭宗嘏墓」。
二、種類:墓葬。
三、位置或地址:八里區大八里坌段渡船頭小段 591、591-1 地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現有墳墓構造本體(含后土)。
(二)定著土地範圍:八里區大八里坌段渡船頭小段 591-1 地號全部及
591 地號範圍以現有竹林為界。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雍正年間,郭宗嘏隨父渡海來台,開展北台灣規模龐大的拓墾事
業,業有所成捐資公益事務造福鄉里,並支持地方子弟教育興學
所需,在北台灣的開發歷史,深具重要地位。
2.郭宗嘏墓建於清乾隆 48 年,年代久遠,現存建築構造相當完整
。
3.墓體是藉古代三合土(含貝殼灰)夯土版築而成,在當今台灣古
墓中是非常稀有的,墓體上方還有墓龜作為頂蓋,也是少見的作
法,三層曲手比較含蓄,左前方還有舊「司土」的作法(即今后
土),見證清中葉時代的形制。
4.郭宗嘏墓四周環境完整,隔著淡水河,可以遠眺滬尾,墓地形式
座山觀局,有獅穴的稱法,沒有遮欄。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3、4 款。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15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1
1696562 號。
七、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公告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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