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于右任墓」指定為本市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于右任墓。
二、種類:墓葬。
三、位置或地址:淡水區草麓段 2 地號及三芝區烘爐段 1 地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
1.墓園
2.「明月其心」牌樓
3.「河山並永」牌樓(已毀損,應予恢復)
4.「馬來西亞新嘉坡城邦」碑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
1.新北市淡水區草麓段 2 地號及三芝區烘爐段 1 地號,以 2
牌樓間之道路及各自往外延伸 5 公尺為範圍。
2.新北市淡水區草麓段 2 地號,以墓園(含後方屏壁)為範圍。
五、指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指定理由:
1.于右任為中華民國開國元勳,清末以來的革命家,新聞工作者,
也是詩人、書法家,擔任過監察院長,一生成就卓著,功在國家
及社會,足為後世表率。
2.墓園地理環境形式特殊,座落在陽明山國家公園內,位於巴拉卡
公路中段,緊鄰大屯自然公園,左右皆有環抱,青龍砂、白虎砂
很清楚,背後以中正山、大屯山為依峙,前有頭山與菜公坑山
為屏障,視野極佳,可遠眺北海岸及臺灣海峽,園內松柏蒼勁,
環境絕佳。
3.墓園形制採近代大型墓園規格,建築高聳,中為圓筒形墓室,以
青石分三層建造,墓園置有一對石坊,有一墓道碑,一仰止亭,
更前方還有華表,左右有牌樓,上下台階計 143 階,居高臨下
,視野甚廣,頗為肅穆壯觀,碑刻書法皆為上乘之作。
4.本墓園年代雖不特別久遠,但因擁有特殊之歷史文化價值,具備
重要文化資產意義。
(二)法令依據:「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2 及 4 款。
六、如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本處分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
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公告處分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七、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1 年 4 月 24 日北府文資字第 101
157642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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