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4 條及文化景觀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文化景觀名稱:新莊樂生療養院。
二、位置、範圍:如附圖粉紅範圍(俟地號確定後另案公告)。
三、登錄理由:
(一)該址見證臺灣醫療史上將癩病視為重大傳染病,集中管理限制進出
之醫療院所,係日本官方強制介入執行,自日據大正末年至民國六
十年代,目前仍有一、兩百名病患居此,前後有千名以上病患在此
生活與往生。
(二)位於新莊迴龍邊區,舊名頂坡角處,為地形起伏之丘地,夾擠於兩
座山凹之間,使整個環境完整獨立,又為掩飾此一敏感醫療院所,
特別將入口大門簡易處理,之後將整個建築群體自主要公路後退三
、四十公尺,挑選在一個小平台後方,上下落差為二十公尺左右,
再藉綿密植栽做掩蔽處理。
(三)早期為防病患脫逃,乃以鐵絲網作成圈界,不得隨意出入,形成封
閉之避病院;全部院區由行政、醫療、生活起居、信仰(包括基督
教、佛教、天主教)、市場、餐廳、澡堂、福利社等建築群組合而
成,儼然一自給自足之大聚落。
四、登錄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7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800
1232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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