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泰山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泰山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
二、類別: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泰山鄉大科路 38 號(泰山鄉大科活動中心)。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碑之構造本體。
(二)定著土地範圍:泰山鄉大窠坑段大窠坑小段 546-8 地號。
五、指定理由:
(一)大窠坑新築道路「記念碑」乃見證日治時期泰山地區通往林口台地
的交通建設發展歷史,具有相當重要的地方文化價值。
(二)碑文多當代人物,具文獻、史料之學術價值。碑的字體為隸書體,
亦具書法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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