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淡水重建街 16 號街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淡水重建街 16 號街屋。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淡水鎮重建街 16 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建築物本體。
(二)古蹟土地範圍:淡水鎮淡水段九崁小段 35─1 地號及 35─3 地號
。
五、指定理由:
(一)為淡水中醫師陳其宗行醫之所在地,乃淡水醫療歷史的見證。
(二)為重建街區聚落與清水街連結的重要指標位置建物。
(三)位於山坡腰部,居高臨下,建築內部空間有三層落差的變化,見證
當年山城街屋的格局。
六、指定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1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800
08186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