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54 條暨文化景觀登錄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一、文化景觀名稱:平溪鄉竿蓁坑古道。
二、位置、範圍:
(一)臺北縣平溪鄉石底段竿蓁坑小段 377 地號毗鄰之未登錄地。
(二)自萬載橋本體至長亨橋本體古道(含土地公廟、古碑及石田部長紀
念碑遺址)。
三、登錄理由:
(一)平溪鄉竿蓁坑古道係昔日平溪地區居民聯繫坪林的主要道路,留存
先民的產業交通發展、聚落開發歷史記憶,於地方發展歷史文化與
現代生態休閒、鄉土教育等均具保存之價值。
(二)古道位於平溪鄉竿蓁坑聚落內保存完整的古老土地公廟與石碑,沿
途亦有長亨、萬載兩座保存尚完整的石板橋、老榕樹,以及日治時
期石田部長紀念碑遺址,深具平溪地方先民拓墾的歷史見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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