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樹林抗日先烈十三公紀念墓園」(本體:墓及碑之建築
物本體)。
二、類別:碑碣。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樹林市樹新路、俊英街交叉口。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樹林市圳岸腳段 647-37 地號。
五、指定理由:十三公為乙末抗日先烈,其墓園具墓制及民俗意義,有地
方文化歷史價值。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16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089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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