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坪林尾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名稱:「坪林尾橋」(本體:橋樑構造本體)。
二、類別: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縣坪林鄉北勢溪上游河床(坪林茶葉博物館左前側
)。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坪林鄉水聳淒坑水聳淒坑小段 51-11 地號(橋
主體最大投影面積)。
五、指定理由:
(一)本橋創建於 1910 年,1924 年重建,年代悠久。
(二)本橋建築工法、結構、造型皆具特色。
(三)本橋與坪林鄉的歷史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為臺北經坪林通往宜蘭重
要橋樑,是坪林鄉人共同回憶。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7 年 9 月 16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089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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