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變更本縣縣定古蹟「新莊慈祐宮」古蹟涵蓋範圍公告。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古蹟涵蓋範圍:新莊市文德段 519-1、532、533、534、535、536、
539、540、540-1、541 地號。
二、變更理由:
(一)新莊為臺北最早開發的城鎮,慈祐宮是代表性古蹟。新莊市目前都
市化嚴重,有必要為慈祐宮擴大保存空間以維護古蹟風貌。
(二)對完整的古蹟涵蓋範圍而言,具較佳的完整保存風貌管制的效果。
三、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8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700
0112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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