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新店臺北菸廠鍋爐及煙囪」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新店臺北菸廠
」登錄為本縣歷史建築。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15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歷
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新店市「臺北菸廠」全區登錄為歷史建築,廠區內之煙囪、鍋爐間指定為
古蹟:
一、古蹟指定部分:
(一)名稱:「新店臺北菸廠鍋爐及煙囪」。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新店市安康路 2 段 235 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1.古蹟本體:鍋爐及煙囪。
2.古蹟涵蓋範圍:新店市安德段 634 地號。
二、歷史建築登錄部分:
(一)名稱:「新店臺北菸廠」(本體:菸廠全區)。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新店市安康路 2 段 235 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新店市車子路段 55-1 、55-2、70-1
及安德段 446、453 、608 、608-1 、608-2 、608-3 、609 、
618 、618-1 、619 、629 、629-1 、630 、630-1 、632 、635
、637 、637-1 、637-2 、641 、642 、643 、644 、646 地號,
45,052.82 平方公尺。
三、指定、登錄理由:
(一)台灣在日治時期就有菸酒專賣制度,二次大戰後國民政府延續其制
。此一菸酒獨佔制度與台灣百年來的社會經濟史關係密切。
(二)台北菸廠建立於民國 52 年(1963),距今雖然只有 43 年歷史,
然整個廠區配合彎曲水道、豐富的植栽,各種不同功能的建築,形
成園林式的工業廠房,難能可貴。
(三)鍋爐間建於民國 47 年(1958),有舊式磚砌煙道,並有一高煙囪
,形成廠區重要視覺焦點。
四、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7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600
107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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