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三峽拱橋」指定為本縣縣定古蹟。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暨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一、名稱:三峽拱橋。
二、種類:橋樑。
三、位置或地址:三峽鎮礁溪段 264-8 地號。
四、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本體:整座拱橋所涵蓋範圍。
(二)古蹟所定著土地之範圍:三峽鎮礁溪段 264-8 地號(拱橋另一端
為未登錄地)。
五、指定理由:
(一)三峽拱橋建於日治時期,於 1933 年通車啟用,拱橋成虹弧形,為
三峽鎮自日治時期以來的重要地標,代表三峽交通動脈由水路轉為
陸路之分水嶺,具有重要歷史意義。
(二)三峽拱橋的裝飾造型為昭和年間風行之「Art-Deco」新藝術風格,
其燈柱外觀以當時流行之裝飾藝術造形設計,具時代性的設計風格
,為臺灣現存甚為完整的歷史風格橋樑。
(三)三峽拱橋其構造在始建時代屬於相當科學的工程設施,為臺灣近代
橋樑土木工程的一項傑出作品,見證了三峽鎮地方的交通發展歷史
與日治時期的橋樑工程技術。
六、登錄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4 日北府文資字第 09600
038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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