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秋字第 12 期 18 頁
「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以台參字第○九三○一一 四一○四A號令廢止
主 旨:轉知「港澳學生來臺就學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以台參字 第○九三○一一四一○四A號令廢止,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教育部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台參字第○九三○一一四一○四D號函辦 理。 二、因同一事項已訂有「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並發布施行,爰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