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資訊服務採購,如有必要於招標文件訂定相關保密規定者,建請
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6 年 4 月 11 日
工程企字第 09600095350 號函(內容雷同不刊登)辦理。
二、查工程會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附件 2)第 8 條之(5 )、(
6 )及第 16 條之(10)已有相關保密規定。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得
標廠商因履行採購契約知悉機關已核定或已列為國家機密、一般公務
機密、營業秘密等須保密或不得公開之資訊者(例如:機關公文管理
系統之開發廠商,因履約知悉機密文件內容),機關擬訂之招標文件
允宜援引上開範本第 8 條之(6 )規定。
三、至於資訊採購契約本身具有保密性質者(例如涉及戰備機密之資訊系
統開發),基於須保密部分可能為契約全部或一部,機關允宜於招標
文件預先載明須保密之項目內容,如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 條及第
11 條規定之國家機密,機關應依該法規定核定機密等級及其保密期
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四、上開說明二及說明三之需保密者,如屬營業秘密法第 2 條酌個案採
購特性,於招標文件載明相關授權條件,包含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
、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
五、電腦處理個人資訊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文書處理手冊關於一般
公務機密之規定,併請查閱。
正 本:本府各局室、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採購中心
附 件:節錄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第八條 履約管理
(五)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將契
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
(六)廠商履約期間所知悉之機關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
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第十六條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十)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
。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相關
之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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