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
程採購,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5 月 21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20
7930 號函辦理。
二、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由主
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工程會並據以訂定「採購契約要
項」,該要項第 1 點第 2 項內容略以「本要項內容,機關得依採
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故招標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
際需要,將「採購契約要項」內容之適合者擇定於招標文件中,以約
定決標後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
三、查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並未將「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容納
入招標文件,而另行約定其他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致於履約階段
產生爭議。爰重申爾後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
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程採購,如需於招標文件訂明逾期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且無個案特殊情形者,請照「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
容辦理,以杜爭議。
四、「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範本」已納入「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之
內容,機關辦理旨揭工程採購,如需於招標文件訂明逾期違約金之計
算方式且無個案特殊情形者,請參「臺北縣各機關工程契約範本」內
容辦理。
正 本:本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本府建設局、本府農業局、本府交通局、本府工
務局、本府教育局、本府地政局、本府水利及下水道局、本府原住民行政
局、本府文化局、臺北縣政府消防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臺北縣立十三行博
物館、臺北縣立樹林體育場、臺北縣立鶯歌陶瓷博物館、臺北縣政府河川
高灘地維護管理所、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臺北縣風景特定區管理所、臺
北縣立淡水古蹟博物館、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採購中心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21 日
工程企字第 09600207930 號
主 旨: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
程採購,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由主
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並據以訂定「採購契約要項
」,該要項第 1 點第 2 項內容略以「本要項內容,機關得依採購
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故招標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
需要,將「採購契約要項」內容之適合者擇定於招標文件中,以約定
決標後契約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查部分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並未將「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容納
入招標文件,而另行約定其他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致於履約階段
產生爭議。爰重申爾後各機關辦理訂有分段進度及最後履約期限,屬
全部完工後使用或移交之工程採購,如需於招標文件訂明逾期違約金
之計算方式且無個案特殊情形者,請照「採購契約要項」第 48 點內
容辦理,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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