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全面推動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部分機關所提經審查認可之熱拌
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商家數較少時,若於標案規定需採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
之執行方式乙案,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四日工程技字第092003
20690號函 (如附件) 辦理。
二 為全面性推動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各機關辦理道路工程,應逐年增
加一定比例以上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部分之標案於設計規劃階段
,即應明確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另招標說明文件除得註明將派
員駐廠外,必要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採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故道
路舖面工程招標,規定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鄰近地區經審查認
可之廠商家數不足三家時,仍可依政府採購法及作業要點相關之規定
辦理。
三 資源再生利用係政府既定之政策,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
水與綠建設計畫,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國土資源分組,均
將資源回收再利用事宜納入,瀝青混凝土挖 (刨) 除料既屬可再利用
資源,相關之再生利用工作應更積極推動,爰請各單位配合辦理。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工程技字第09200320690號
主 旨:有關為全面推動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部份機關所提經審查認可之熱
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商家數較少時,若於標案規定需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
凝土,恐有綁標及圖利特定廠商之嫌乙案,本會之說明,請 查照辦理。
說 明:一 依據雲林縣政府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九二府工土字第九二一四一○○
四五七號函、臺中縣政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府政預字第○九二○
一四三七二八號函、花蓮縣政府九十二年六月二日府行購字第○九二
○○六一七一五○號函、臺東縣臺東市公所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九二東
市工字第一三三三二號函辦理。
二 查為全面性推動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九十一年六月行政院核頒實施
之「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 ,其第九點之規定已敘明,各機關辦理道路工程,應逐年增加採用
一定比例以上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部分之標案於設計規劃階段,
即應明確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另招標說明文件除得註明將派員
駐廠外,必要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採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故道路
舖面工程招標,規定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鄰近地區經審查認可
之廠商家數不足三家時,仍可依政府採購法及作業要點相關之規定辦
理。
三 有關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審查認可家數不足問題,過去雖廠商對政
府推動資源再生利用政策心存觀望,惟累計至九十一年止已有四十五
家通過審查認可,以台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至九十二年三月之會員
數一九八家,扣除停權中會員數後為一七三家,通過審查認可廠商家
數約佔二六%;另作業要點業明確量化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年
增加比例,以提高廠商對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之投資意願,爰目前辦
理中之九十二年度審查認可作業,即有二十九家廠商提出申請 (包含
四家審查認可屆期再申請) ,若申請廠商均能通過審查認可,則預計
九十二年七月底完成審查時,審查認可之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廠商將
達七十家 (約佔全部廠商家數之四○%) 。
四 復查採用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之路面工程,主辦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
定參加投標之營造廠商須於投標文件中,敘明供應熱拌再生瀝青混凝
土之分包廠商名稱、地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開作法並無違反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
五 另查立法院審查「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相關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
預算追加預算案及其修正案所作通案決議事項中,亦要求針對九十二
年度擴大公共建設計畫追加預算,建請有關道路建設及養護工程相關
預算中,除國道高速公路之外,其他道路工程有舖設瀝青者皆應配合
「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政策,全面舖設熱拌再生瀝青混凝土,既可
達成環保目標,亦可節省預算。
六 綜上,資源再生利用係政府既定之政策,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
計畫之水與綠建設計畫,及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之國土資源分
組,均將資源回收再利用事宜納入,瀝青混凝土挖 (刨) 除料既屬可
再利用資源,相關之再生利用工作更應積極推動,爰仍請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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