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轉發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關於營造業是否限制專業經營」
協商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三二九○八
四六二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號協商會議紀錄乙份。
附 件:陸、會議結論:
一、查營造業法 (簡稱本法) 及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尚無明文營造業「限
於專業經營」,故營造業辦理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以外之業
務,得依據公司法、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相關規定辦理。為
加強營造業承攬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之管理,營造業之評鑑
、淨值申報及一定期間承攬工程總額等規定,應配合前揭決議研擬相
關管理措施。
二、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提書面意見,一併納入
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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