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公務車輛」共同
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3 年 9 月 29 日採購開二字第 103000778
41 號函辦理。
二、本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資訊如下:
(一)本案招標案號:LP5-102070。
(二)契約期間:自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9 日起至 104 年 9 月
30 日止,或至總訂購金額達本案總預算金額(新臺幣 17 億元)
為止,以先到者為準。另當契約可訂購餘額不敷機關利用時,亦視
同契約有效期已屆滿。
(三)資訊公開:契約相關資料已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
「政府電子採購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為:
http://web.pcc.gov.tw)。
(四)另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併此說明。
(五)履約交貨及訂單疑義:請逕洽臺灣銀行採購部交貨二科(02-23494
260 鍾先生)辦理。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