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臺灣銀行採購部代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等辦理「傳真機耗材」共
同供應契約案,業已簽署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銀行採購部 102 年 12 月 30 日採購開一字第 102001085
11 號函辦理。
二、本案招標案號:LP5-102023。
三、本案契約期間自 102 年 12 月 25 日起至 104 年 1 月 31 日止
。
四、旨揭契約已依規定,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電子採購
網-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為:http://web.pcc.gov.
tw)。
五、另本案僅得於上開網頁訂購,併此說明。
正 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