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商品,嚴禁使用進口商品」一案,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辦理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新北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案號:紙 1000523368 號辦理。
二、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機關辦理
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
由之差別待遇。」合先敘明。
三、機關辦理採購是否適用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請依據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 99 年 4 月 7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132600 號函之規定
妥善辦理。其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政府公共工程、各國營事業機構所有採購案及工程案,除適用我國
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國內未生產、競爭力不足、價格高、規格不符
合需求、國內生產技術未臻成熟需仰賴進口等情形外,得優先採用
國貨。
(二)對於不適用政府採購協定(GPA) 之採購案,得採取下列優先採購
國產品之措施:
1.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只允許我國廠商投標,且財物或勞務原產
地須為我國,並依本法第 17 條第 2 項授權訂定之「外國廠商
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 4 條,認定廠商所供應財物
或勞務之原產地。
2.採購法第 43 條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
或協定另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採行下列措施之一,並應載明於招
標文件中:…」
四、至個案是否適用前述優先採購國產品之措施,本府各機關應本權責自
行斟酌並採行合理妥適方式決定之。
正 本: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新北市各區公所
副 本: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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