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 52 條及第 6 條規定為適當之採購決定,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8 年 5 月 25 日工
程企字第 09800226570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 98 年 4 月 27 日院授工企字第 09800149320 號函(公開
於工程會網站),已停止適用行政院秘書長 95 年 3 月 29 日院臺
工字第 0950084600 號函院長提示二所載「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
為例外」之指示事項,使各機關回歸政府採購法體制辦理採購。
三、有關決標方式之擇定,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採購
法第 52 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依同條第 2 項及
其施行細則第 66 條規定,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
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之異質採購,而
不宜採最低標辦理者,可採最有利標決標或依工程會訂頒之「機關異
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採異質採購最低標方式決標。
四、為建構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之作業機制,請各機關配合辦理如下:
(一)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如於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專業服
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為免因廠商低價搶標而損及服務品質,
宜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辦理,工程會已分別以
92 年 5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193720 號及 96 年 2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38140 號通函各機關(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建議儘量依該條款規定辦理。
(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評選委員
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但經該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
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者,不在此限。各機關於評選前辦理涉
及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之採購作業,請依工程會 97 年 8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19460 號函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
密措施一覽表」執行保密措施,以利保密。
(三)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不論是機關之內派委員或是外聘委員,
均應公正辦理評選,且應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不得與所辦採購
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工程會業已
以 98 年 5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205480 號函頒「採購評
選委員切結書」格式(公開於工程會網站),請各機關配合使用。
(四)請各機關依「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 9 點及「機關
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第 9 點規定,對於依該二須知決標之
得標廠商,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不得任意變更;並請各採購稽核
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對於依該二須知決標之採購,加強稽核
、查核。
正 本: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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