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有關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之土石方處理,如說明,請查
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7 年 3 月 17 日
工程管字第 09700112260 號函辦理。
二、為促進公共工程營建土石方資源有效利用,請確實依工程會 95 年
10 月 30 日工程技字第 09500420500 號及 95 年 11 月 10 日工
程企字第 09500438270 號函(諒達)之規定原則辦理。
三、近來仍有相關公會會員反應、抗議部分工程主辦機關仍未於各公共工
程規劃、設計及招標階段,妥善評估所產生營建剩餘土石之性質、分
類及數量,或出土達 50 萬方以上評估自設或特約合法足夠容量之棄
土場,俾供土方專業廠商據以執行及運置,爰請貴機關督導所屬(轄
)機關(構),配合工程會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9 條「施工管
理」,落實在招標文件中增訂「廠商處理營建土石方應運送或向○○
借土(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一建議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或於不
影響履約、不重複計價、不提高契約價金及扣除節省費用價差之前提
下,自覓符合契約及相關法規要求之合法土資場或借土區,依契約變
更程序,經機關同意後辦理」條文。
四、爾后公共工程設計審查、施工查核作業,將全面檢視並要求相關土石
方處理原則確實列入契約要求並嚴格執行,如未落實執行,將追究相
關機關首長責任。
正 本:臺北縣政府工務局、臺北縣政府水利局、臺北縣政府農業局、臺北縣政府
城鄉發展局、臺北縣政府交通局、臺北縣政府地政局、臺北縣政府勞工局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文化局、臺北縣政府客家事務局、臺北
縣政府經濟發展局、臺北縣政府觀光旅遊局、臺北縣政府環保局、臺北縣
政府民政局、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臺北縣政府衛生局、臺北縣政府消防局
、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臺北縣立仁愛之家、臺北縣立殯儀館、
臺北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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