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之採購,如允許得標廠商派遣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提供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事項,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97 年 1 月 25 日工程
企字第 09700041660 號函辦理。
二、按工程會 92 年 1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 號函附之「
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採購之處理原則」(公開於本會網
站 http://www.pcc.gov.tw\ 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法規\ 相關解釋函
),機關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是否允許廠商提
供大陸地區財物或勞務,並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等法令規定。
三、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標的或後續維修(護)、技術服務涉及機關機密
資料、重要敏感設備而認有安全顧慮時,應考量於招標文件明定禁止
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及派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提供售後服務、技
術指導等履約服務。
三、機關如禁止廠商提供大陸地區產製品或專業技術服務確有困難時,應
訂定相關驗收及作業規範,並納入採購契約條文,例如:
(一)驗收大陸地區產製品時須通過機關相關安全檢測。
(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機關提供履約服務或售後服務時,須由機關派員
全程陪同,並避免進入機關機房等重要敏感場所。
(三)得標廠商與來臺提供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應確遵相關驗收、作業規
範與我國法令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及機關保密要求;廠商違反
上揭規定時,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
全部,並得向廠商追償因此所造成之損失、額外費用、已付予該大
陸地區人民之費用或懲罰性違約金。
(四)得標廠商與來臺提供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涉及不法情事,移
送司法機關處理。
正 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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