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春字第 4 期 33 頁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及 37 條及「投 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辦理
主 旨:關於機關訂定廠商資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 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於訂定招標基本資格時, 將廠商印鑑證明列為應附具之文件,尚非前開標準第 3 條及第 4 條所 定機關得擇定之基本資格,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12 月 31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527670 號辦理。 正 本:本府各局室、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採購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