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有關請強化公共工程混凝
土用細粒料檢驗及品質管理措施,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依據工程會 96 年 10 月 18 日工程管字第 09600420440 號函辦理
及 96 年 10 月 15 日行政院砂石供需專案小組 96 年度第 5 次會
議決議辦理。
二、自中國 96 年 3 月 1 日禁止天然砂出口以來,營建用砂石料市場
供需失衡、價格上漲。迭有業界反映少數廠商為節省成本,於混凝土
中使用含泥量偏高、不合格的細粒料,降低公共工程品質。
三、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關於混凝土用細粒料之級配、有害物質含量及健度,應符合國家
標準 CNS1240 A2029 規定。
正 本:本府所屬各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 本:本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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