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措施納入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中,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 年 12 月 15 日工程管字第 097005222
91 號函及「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金質獎要點
)第 9 點規定辦理。
二、依前開要點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明訂,對於旨揭得獎廠商,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1 年內,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
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額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但以不逾原定應
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繳納後方為得獎廠商者,依招標文件規定
適用之。
三、獲獎之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縣各機關學校應立即
通知本府(採購處)公告取消獎勵: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所定期限內者。
(二)施工單位所承攬之任一工程,如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查核成績為丙等
者,並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複查為丙等者。
(三)違反「金質獎要點」第 4 點第 1 款第 6 目之 5 或同目之 7
規定或因品質不佳而發生國賠事件者。
四、本府所訂範本部分,刻正另案修正中,核定後當另行公布通知。
正 本: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副 本:臺北縣政府採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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