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以下簡稱促
參法) 第四十六條執行疑義之函示,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工程技字第09200305640號函辦
理。
二 依促參法辦理之案件,不論為政府規劃或民間自行規劃案,主辦機關
依促參法第五條規定,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在
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三 促參法第二條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依本法之規定。本法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依都市計劃法第二十四條
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劃者,應依都市計劃法相
關規定辦理。
四 依「主辦機關審核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注意事項」 (
以下簡稱注意事項) 第五點辦理民間自行規劃案審核作業者,其審核
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法無明定,主辦機關自可依個案特性及需要,參
酌促參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五 有關民間自行規劃案使用政府土地設施之案件不論其辦理之方式為何
初步審核階段係考量有不同公共建設參與空間資訊公開以利其它民間
投資人獲得資訊意避免民間投入大筆資金完成提案後卻因與政府之政
策方向有所悖離未能獲審核通過造成資源浪費故以 ROT 方式辦理者
其程序仍應經初步審核及再審核作業。
六 民間自行規劃案與政府規劃案,其係因規劃之主體不同而劃分,主辦
機關依注意事項第二十一點之規定辦理政策公告,僅係將政府施政之
方向予以公告,其規劃之主體仍為民間,而促參法第四十二條辦理公
告徵求其它民間投資人,係由政府設定條件完成主體規劃交由民間參
與興建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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