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施
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二○○
八七二六○號函 (已公開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附會議紀錄第陸
點案由一之決議,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二日工程企字第○九二○○
二五五三五○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號函影本乙份供參,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附 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
工程企字第09200255350號
主 旨:機關辦理涉及空調水電工程之採購,其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於營造業法
施行細則施行前,請注意內政部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台內營字第○九二○
○八七二六○號函 (已公開於本會網站) 附會議紀錄第陸點案由一之決議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重申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五五五○號函
規定 (公開於本會網站)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
應依建築法相關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
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
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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