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開「研商地方政府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
所屬 (轄) 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財物與勞務採購」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
說 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三
五二七二○號函。
附 件:「研商地方政府推動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所屬 (轄) 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
財物與勞務採購」會議紀錄
壹 開會時間: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貳 開會地點:本會第一會議室
參 主席:江副主任委員耀宗 紀錄:陳尤佳
肆 出席單位及人員: (略)
伍 主席報告: (略)
陸 討論事項及決議:
提案一:請各縣市政府報告目前所屬 (轄) 機關學校共通需求之財物
或勞務採購辦理情形,是否擇定項目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
理。
決議:一 各縣市政府一致肯定共同供應契約之效益,有必要持續擴
大推動。
二 基於地方自治精神及預算編列考量,建請各縣市政府就所
屬 (轄) 機關學校具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採購中擇定項
目辦理、例如學校所需教學設備或保全、檢驗等勞務採購
具有共通需求特性者,應儘量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三 辦理過程中,如有採購法令之執行疑義,由工程會提供協
助;如有招標作業上之困難,請中央信託局提供實務經驗
協助解決;如有預算執行上之問題、可洽行政院主計處;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問題,可洽中○電信股
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以下簡稱中○電信數據分公
司) 配合;屬中小學校一致共通需求之採購項目。如鄰近
縣市政府有意願共同辦理得協議簽訂共同供應契約,有全
國性統籌辦理之必要者,得洽請教育部國教司協助整合辦
理。
提案二:各縣市政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得指定具採購專業能力之機
關為訂約機關或洽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決議:一 各縣市政府得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
指定訂約機關,或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洽由
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由各縣
市政府考量其特性及需求,本於權責自行決定。
二 鄰近之縣市政府如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協議
合併辦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提案三:為協助各縣市政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辦理
共同供應契約,請中○電信數據分公司於北中南區安排教育
訓練。
決議:一 工程會建置之共同供應契約資訊網站,各縣市政府指定之
訂約機關均可利用。
二 目前中○電信數據分公司已針對適用機關開辦共同供應契
約教育訓練班,尚有十九場次,詳細研習時間及地點詳如
附表;另為因應各縣市政府申請為訂約機關需求,已規劃
於北、中、南區舉辦「訂約機關系統操作講習」各一梯次
,每一梯次四十人次,詳細講習時間、地點及報名方式將
於近期公布於「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站 (網址
:http://sucon.pcc.gov.tw) 。
三 有關「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之運用、操作、訓練
等事宜,如有任何疑問,請逕洽系統維護廠商中○電信數
據分公司,並請該公司積極配合。
柒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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