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各機關) 辦理採購
廠商報價需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並以價格標決標者,倘支出及收入得分
開辦理招標,為避免廠商報價易有異常情形,而遭外界質疑低價搶標,建
議優先考量予以分開招標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鑒於本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有底價之
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辦
理決標之採購案,其廠商報價由本府支出及本府收入 (即廠商支付,
廠商報價時並以負值計列) 加總而成。按以價格標為決標原則下,機
關支付契約價金之採購,係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則廠商報價愈低得
標機率愈高;機關收入契約價金之採購,係以最高標為決標原則,則
廠商報價愈高得標機率愈高。故將支出及收入契約價金之採購併案發
包下,可能造成本府支出部分廠商報價刻意降低,本府收入部分廠商
報價刻意提高,而有得標廠商標價異常之情形,進而遭受外界質疑。
二、故考量廠商報價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之採購,為避免得標廠商之報價
易生異常情形而受質疑,宜先行考量可否分開招標,並建議儘量以分
開招標之方式辦理,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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