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擬採最有利標決
標案件,茲訂定本府核准原則,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機關採
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準此,本府所屬機關、學
校及本縣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時,應先經本
府核准後,始得辦理,合先敘明。
二 復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機關採前項第三款決標 (即最有
利標決標) 者,以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不宜以前項第一款
或第二款 (即最低標決標方式) 辦理者為限」,本法施行細則第六十
六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所稱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
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
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於招標前確認
其標的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宜以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
一款或第二款之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是以,旨開各機關學校、各
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請於招標前確認該標的確屬上揭規定所稱之「
異質」,且「不宜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並敘明理由後,方能報
請本府核准採最有利標。
三 旨開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工程採購擬採最有利標決標時,
除依上開規定敘明理由陳報外,並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1 未達一定金額 (現階段訂為新台幣一億元) 之統包工程擬採最有
利標決標者,本府原則核准。惟請明述該工程係為以統包方式辦
理。
2 一定金額 (含) 以上之統包工程擬採最有利標決標者,須先行委
託技術服務辦理規劃及基本設計 (含工程採統包之可行性評估)
,若經評估將「細部設計」及「施工」併於同一工程契約辦理「
統包」之方式為「確屬可行」者,始能報府核准採最有利標。並
亦請明述該工程係為以統包方式辦理。
(二) 已辦理委託技術服務 (含細部設計) 之工程擬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除有特殊情形 (其他異質之理由) 外,原則不予核准。
四 另為提高核准作業之效率,請旨開各機關學校、各鄉鎮市公所辦理工
程採購陳報本府核准採最有利標時,一併敘明該工程經費來源:有經
本府補助者,請敘明補助單位;若為自籌者,亦請敘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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