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若其主要工程項目非屬應依建築法令規定限定由經濟
部編訂「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所列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營造工程
業、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承攬者,其投標廠商資格不應侷限為營造業或土
木包工業,以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 機關。
說 明:一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工程企字第○九一○
○四一五五五○號函辦理。
二 重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九一) 工程企字
第九一○一六四○四號函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注意避免發生得標
廠商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份,轉包由其他廠商代
為履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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