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
七十三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於驗收完畢後填具結算驗收
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予廠商者,其開立之對象僅限為該採購契約之當事
人 (即簽約廠商,惟如係共同投標,則依「共同投標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辦理) ;另如得標廠商已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且要求就分
包部分開立證明文件予分包廠商者,尚無不可,但開立予得標廠商之部分
應將該分包部分扣除」,請查照。
說 明: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九一) 工程企字第九一
○○七三七四號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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