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臺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詳『臺北
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85 年 11 月 2
7 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既有公共建築物))。
依 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6 條第 3 項已領得建築執照之公共建築物無障
礙設備與設施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 3 點規定辦理
。
公告事項:一、『臺北縣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85
年 11 月 27 日前取得建造執照之既有公共建築物)。
二、本計畫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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