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城鄉發展局及
都市更新處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 6 條第 2 項、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組織規程
第 8 條、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第 3 條、新北市政府組織權
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城鄉發展局執行之
範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有關事業概要核准及變更等事項。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整建維護經費補助之核定等事項。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三項,都市更新地區劃定後公告禁
止等事項。
(四)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有關異議事
項之審議核復。
(五)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三項,實施權利變換範圍公告禁止
等事項。
(六)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六條,都市更新事業之監督、撤銷及管理事宜
等事項。
二、本府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都市更新處執行之
範圍
(一)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都市更新團體立案及解散之核准等
事項。
(二)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
計畫調查測量核准。
(三)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概要展期之核
准、更新事業檢查、成果備查及違反都市更新罰鍰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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