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開評選「新北市新店區行政生活園區都市更新案」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
。
依 據: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9 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準用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核程序之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實施者
。
公告事項:一、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案件名稱:公開評選「新北市新店區行政生活園區都市更新案」都市
更新事業實施者。
三、案件分類:都市更新。
四、民間參與方式:依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五、計畫許可年限:包括本更新事業案實施過程中各階段工作期程及本更
新事業案預估實施完成期程等,詳本案申請須知附件 2 實施者應辦
事項時程管制表。
六、受理期間:自公告日(102 年 12 月 31 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
日(103 年 03 月 31 日)止。
七、招商文件領取時間:自公告日起至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止(週一至週
五,上午 9 點至中午 12 點;下午 2 點至 5 點,遇假日則當日
停止發售)。
八、招商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新臺幣 500 元整,請至新北市政府都市
更新處繳交費用後,以無記名方式領取。
九、申請文件提送時間及地點:本案申請文件應於受理期間以掛號郵遞或
快捷郵件(以機關收文戳為憑)寄達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地址:
22001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66 號),或於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
下午 5 時前,送達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收發單位簽收。逾期或申
請文件提送方式不符合本須知規定者,概不受理。
十、申請保證金:申請人應於提送申請文件前繳交新臺幣 5,400 萬元整
,其繳交方式請詳閱申請須知。
十一、申請人資格摘要:
(一)一般資格: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二)能力資格:請詳閱本案申請須知第 8 點。
1、開發能力:須自公告日起算最近 5 年內,提出具有曾完成之
同性質或相當之住宅或商業使用建築開發實績(一次建築樓地
板面積不低於 52,000 平方公尺或累計不低於 130,000 平方
公尺)或建築開發金額(一次達新臺幣 21.6 億元或累計金額
不低於新臺幣 54 億元)。
2、財務能力:申請人之公司實收資本額須符合 5.4 億元(含)
以上、公司淨值為新臺幣 16 億元(含)以上且公司負債比率
不超過 80% 之規定。
十二、甄審項目及審查標準:包含廠商與團隊簡介、整體開發構想、權變
分配、財務計畫、管理維護計畫、承諾事項及須政府配合事項、簡
報與答詢等項目,甄審項目說明及配分權重,請詳閱本案申請須知
附件 13。
十三、申請人應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之內容,無侵犯第三人的智慧財產權
。
十四、新北市調查處檢舉信箱:「板橋郵政 60000 號信箱」、法務部廉
政署檢舉信箱:「臺北郵政 14-153 號信箱」。
十五、聯絡人單位:新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更新推廣科
十六、聯絡人電話:(02)29506206 分機 501~515
十七、絡人傳真:(02)2950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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