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7 年秋字第 11 期 14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及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規定,公告 臺北縣政府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事項,委任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以該局 名義執行之
主 旨:公告都市更新條例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城鄉發展局,以該局名義 執行之,並自公告日施行。 依 據: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本府將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項、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第一、三項、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 七條,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城鄉發展局,以該局名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