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臺北縣板橋市大觀段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案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起核定發布實施。
依 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29 條及 3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計畫名稱:「臺北縣板橋市大觀段更新單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
利變換計畫。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至 97 年 1 月 24 日止,共
計 30 日。
三、提出異議之期限、方式及受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
議時,應依都市更新條例 32 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
後 2 個月內,申請本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
由本府主管機關調處之。
四、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 19 條
規定由實施者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為準,
惟日期應自本公告期滿 2 個月後為之。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禁止事項: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六、前項禁止期限自 96 年 12 月 24 日至 98 年 12 月 24 日止,共計
2 年。違反第五項規定者,本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
或恢復原狀。
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 19 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
遷移之土地改良物,實施者應於權利變換核定發布日起 10 日內,通
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預定公告拆遷日如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
制執行者,並應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前項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期
滿至預定公告拆遷日,不得少於兩個月。
八、其餘未盡事項悉依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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