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瑞芳都市計畫(部分行水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
合瑞峰橋改建工程)」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 條、28 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3 年 10 月 14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訂於 103 年 10 月 29 日上午 10 時假本市瑞芳區公所舉辦說
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本市瑞芳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或本市瑞芳區公所提出陳情意見,以提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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