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開展覽「變更三峽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堤防用地兼道路用地為河川
區、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案。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19、28 條及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公開展覽日期及說明會:自 103 年 9 月 5 日起公開展覽 30 天
,並於 103 年 9 月 18 日下午 2 時整假本市三峽區公所(大禮
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本府都市計畫公告欄及本市三峽區公所都市計畫公告
欄。
三、公開展覽內容:詳計畫書、圖。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
府及本市三峽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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