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縣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含以前
) 租期屆滿,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或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之案件,請於公
告期間提出申請。
依 據: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臺灣省耕地租約
登記辦法第七條與第十條、行政程序法、內政部相關函釋及耕地三七五租
約清理要點等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 申請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二月十四日止 (共四十
五天) ,依照耕地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辦公時間受理申請。
二 申請資格:
(一) 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耕地者,應提出申請。
(二) 出租人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申請收回出租耕地:
1 能自任耕作。
2 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3 因收回出租耕地不致使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三) 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如符合前開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者
,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惟於核定收回
自耕時應依規定補償承租人。
(四) 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且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倘出租人不能維持其
一家生活且承租人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而失其家庭生活依據時,出租
人或承租人得申請耕地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
以調處。
三 申請手續:
(一) 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者,應填具「續訂租約申請書」一式二份,並
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一份,攜帶身分證向耕地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申請:(3,4 ,5 文件係當出租人提出申請收回自耕而有審核
收益必要時所檢附者)
1 原租約書正本。
2 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3 租約期滿時,承租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4 委託鄉 (鎮、市) 公所代為申請九十年全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之委託書。
5 九十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
(二) 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自耕者,應填具「收回出租耕地申請書」一式
二份,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一份,攜帶身分證向耕地所在地鄉 (
鎮、市) 公所申請:
1 原租約書正本。
2 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
3 租約期滿時,出租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4 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核發之出租人九十年全年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或委託公所代為申請上開清單之委託
書) 。
5 九十年全年生活費支出明細表。
(三) 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耕地者,應填具「收回出
租耕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原租約書正本、出租人自任耕作
切結書、與租約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自耕地土地登記謄本各一
份,攜帶身分證向耕地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申請。
四 申請需用書表可向鄉 (鎮、市) 公所免費領用。
五 注意事項:
(一) 出租人、承租人於申請期間內,均未提出申請時,本公所將依「耕
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七點第二項規定,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
記。
(二) 如出、承租人本人無法親自到公所申辦,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
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核對身分。
六 其他事項:申請案件將於九十二年五月十日前完成核定並由公所將核
定結果通知承 (出) 租人,惟必要時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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