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三峽區插角段有木小段 145-4 地號土地(面積 1.7029 公頃)
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及補辦編定公告及相關圖說。
依 據:依區域計畫法第 16 條第 1 項、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
使用地作業須知(簡稱作業須知)第 17 點規定暨內政部 103 年 7 月
2 日台內營字第 1030806772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ㄧ、本市三峽區插角段有木小段 145-4 地號土地(面積 1.7029 公頃)
第一次劃定使用分區及補辦編定。
二、公告期間:自民國 103 年 7 月 11 日至 103 年 8 月 11 日止
(計 30 日)。
三、依作業須知第 18 點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
使用地編定有遺漏或錯誤情事,應於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
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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